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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級救災應急響應標準

心理1.65W
國家級救災應急響應標準

I級響應啟動條件

某一省(區、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特別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I級響應:

(1)死亡200人以上(含本數,下同)

(2)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200萬人以上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30萬間或10萬戶以上

(4)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佔該省(區、市)農牧業人口30%以上或400萬人以上。

Ⅱ級響應啟動條件

某一省(區、市)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Ⅱ級響應:

(1)死亡100人以上、200人以下(不含本數,下同)

(2)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100萬人以上、200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20萬間或7萬戶以上、30萬間或10萬戶以下

(4)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佔該省(區、市)農牧業人口25%以上、30%以下,或300萬人以上、400萬人以下。

Ⅲ級響應啟動條件

某一省(區、市)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Ⅲ級響應:

(1)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50萬人以上、100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0萬間或3萬戶以上、20萬間或7萬戶以下

(4)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佔該省(區、市)農牧業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200萬人以上、300萬人以下。

Ⅳ級響應啟動條件

某一省(區、市)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Ⅳ級響應:

(1)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10萬人以上、50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萬間或3000戶以上、10萬間或3萬戶以下

(4)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佔該省(區、市)農牧業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00萬人以上、200萬人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