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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編不在崗教師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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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編不在崗教師處罰規定

繼續嚴肅清理在編不在崗人員,實行校(園)長負責制。對學校漏報和隱瞞不報的在編不在崗人員,一經查實,追究當事人和校長責任。各學校(含幼兒園,下同)要實時掌握本校教職工在崗情況,對沒有履行請假手續或者超過請假時限15天以上的脫崗人員,要及時核實並上報處理。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2號),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對臨近退休的教師和退出學校領導崗位的同志,要根據學校正常工作量和實際需要安排工作任務。對個別特殊情況,由個人申報,學校稽核,主管部門審批可適當降低工作量,並嚴格考勤和績效考核。

會有六種處理方法。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全額財政撥款、差額撥款的在編不在崗人員,在編不在崗人員是指編制仍在原單位,但未按規定程式審批的離崗人員。

第二條 對違規停薪留職(含帶薪留職)人員的處理。全縣機關事業單位不得審批幹部職工停薪留職,凡符合有關檔案政策,確需實施停薪留職的事業單位人員,按管理許可權報組織、人事部門稽核後,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審批。

第三條 對違規離崗人員的處理。對因事需要請假的工作人員,超出法律政策規定期限的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所在單位簽署意見後,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到組織、人事部門辦理請假手續。

第四條 對違規經商、辦企業人員的處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除依照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程式由組織、人事部門正式辦理離崗服務企業手續外,不得兼有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企業經營者(企業職工、業主)的雙重身份。

第五條 對違規離崗學習人員的處理。對經組織選派和自費脫產離崗學習的,應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到組織、人事部門辦理報批手續,未經批准一律不得離崗學習。

第六條 對違規內退人員的處理。除機構改革期間和首次實行聘用制的事業單位外,全縣機關事業單位一律不得辦理幹部職工提前離崗和內退手續。

第七條 對其它情形在編不在崗人員的處理。針對具體問題,依紀依法按程式處理

在編不在崗教師就是拿著財政每月撥到社保卡的工資,不在崗上班的教師,屬於典型的“吃空餉”,去年,延安市曾開展了一次治理整頓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吃空餉“的專項行動。

對“吃空餉”的人員按照單位登記統計的脫崗時間,由財政從檔案中統計出脫崗時間內領取的工資,由紀委、監察委下發檔案,責令“吃空餉”人員,也包括教師,限期將領取的脫崗期間的工資上繳財政。越期不繳者,開除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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