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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傷亡人數補報期限

心理2.06W
安全事故傷亡人數補報期限

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按照事故的級別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