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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單位和建設單位的區別

心理2.96W
代建單位和建設單位的區別

區別是職責不同:代建單位的主要職責是協助專案法人或者受專案法人委託,組織編制招標檔案,完成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裝置供應等招標工作建設單位的主要職責是負責建設工程專案工程檔案和資料的管理工作,並設專人進行收集、整理和歸檔。建設單位的具體職責是:1、負責組織、監督和檢查參建單位工程資料的形成、積累和立卷歸檔工作2、委託監理單位檢查工程資料的立卷歸檔工作3、對規程規定應籤認的工程資料簽署意見。

建設單位是實際施工的,負責工地建設的單位,代建單位是指有些小的開發商為了好銷售,提高樓盤溢價,會選擇知名度和口碑好的企業負責代建,實際銷售還屬於原開發商。

建設單位與代建單位的區別:(1)從性質上看,代建單位是由建設單位委託進行工程專案管理的企業法人而建設單位則是負責該工程專案的投資主體和所有者,在施工過程中處於主導地位,具有決策權、選擇權和監督權等職能,並且對代建單位承擔全部風險及連帶責任而代建單位一般只需要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即可,無須承擔風險,不必擁有工程產權或使用權,也沒有最終支配權利,僅以獲取收益為目的

(2)從關係上看,代建單位與建設單位之間形成了委託-代理關係,但二者存在著根本的區別:首先,建設單位作為投資方是工程實際的所有者,其基於特殊身份對工程專案享有所有權,而代建單位只是受建設單位委託,對該工程專案行使管理職能,其所持有的是建築物的產權證書其次,建設單位雖然在整個工程建設過程中起到主導作用,但這種主導作用應當通過相應的民事法律關係來表現出來,如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辦理施工許可證等而代建單位既非建設單位,又非施工單位,它在建設工程施工活動中只是充當一個“管家”角色,對工程的質量安全、進度造價、文明施工等進行協調管理,而這些均不屬於民事法律範疇。因此不會引發民事法律糾紛再次,建設單位對工程建設的主導作用是為了實現自己的經濟利益,但代建單位並不參與工程的實際建設,更談不上分享工程利潤,也就不存在違反民事法律規定的問題最後,在建設單位與代建單位之間,還涉及到政府部門之間的行政管理關係,如果說代建單位與建設單位之間是一種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那麼建設單位與政府主管部門之間便是一種指揮與服從的關係,代建單位的日常運營、資金使用、工程款結算都離不開政府的指令,因此雙方之間的關係十分密切,這也是各級政府對待代建制的態度發生轉變的原因之一(3)從內容上看,建設單位與代建單位之間的關係不是一種簡單的委託-代理關係,而是一種混合契約關係,即建設單位與代建單位之間的合同關係既包括了代建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供勞務的勞動合同關係,也包含了代建單位與建設單位共同商議確定工程造價、確認工程價款、工程驗收交付等重大事宜的聯營合同關係。

標籤:單位 代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