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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無效的原因是什麼

心理1.37W
條約無效的原因是什麼

條約無效的原因可歸納為三個方面:

(1)締約能力欠缺。如締約機關違反其國內法上關於締約權的規定,或者締約代表逾越其許可權。

(2)同意的瑕疵。即違反締約各方的自由同意,包括締約一方或各方對有關事實或法律認識的錯誤,一締約國對另一締約國的詐欺,對談判代表賄賂,以及對一締約國施行強迫或對談判代表施行強迫等四種情形。

(3)締約時與一般國際法強制性規範(絕對法)牴觸或締約後與一般國際法強制性規範(絕對法)牴觸。在上述原因中,對締約代表和締約國的強迫以及違反一般國際法強制性規範是使條約絕對無效的原因,即使得整個條約都為無效,任何國家均可援引以主張條約無效,受害國嗣後同意也不能使其成為有效。其他原因則引起條約相對無效,只有受害國有權援引,經受害國嗣後同意也可成為有效條約。

條約的無效,是指條約因不符合國際法所規定的條約成立的實質要件而無法律效力。(1)條約無效的理由1違反國內法關於締約許可權的規定

2違反自由同意:錯誤、詐欺、賄賂、強迫

3條約的內容違反國際法強行規則。

(2)條約無效的後果條約無效可分為絕對無效和相對無效絕對無效條約不可能通過受害國嗣後的明示或默示的同意而得到補救使其成為有效的條約對於相對無效條約,可以通過受害國嗣後的明示或默示的同意而得到補救,使其成為有效的條約。

原則上,條約的無效應當是自始無效,而不是從援引或確定無效之日起無效。

標籤:條約 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