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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中心的職責

心理1.15W
法律援助中心的職責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人員,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人給予無償提供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 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哪些人可以申請法律援助(1)申請事項屬於規定的法律援助範圍(需經訴訟或仲裁程式解決的案件應當已經立案)(2)有充分理由證明為保障自己合法權益確需獲得法律援助(3)因經濟困難,無能力或無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4)住所地在本市或持有本市暫住證。申請法律援助應帶哪些材料(1)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或暫住證(2)街道(鄉鎮)、勞動部門和有關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濟狀況證明(3)申請援助事項的基本情況以及有關的案情材料(4)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立案通知書(5)法律援助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請人為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人的,應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並提交代理權申請人應向哪個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1)已立案的刑事、民事、行政等訴訟案件,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法律援助中心受理(2)不需經法院解決的非訴訟法律事務,由申請人所在地或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受理(3)兩個或兩個以上法律援助中心對同一案件均有管轄權的,由最先接受申請的援助中心管轄。受援人享有哪些權利(1)可以瞭解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動的進展情況(2)有事實證明法律援助承辦人員未適當履行職責的,可以要求更換承辦人(3)可以申請有利害衝突的法律援助審批人員迴避。受援人應履行哪些義務(1)如實提供能證明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事實和相關材料及足以證明經濟困難,確需減、免收法律服務費用的證明材料(2)給法律援助人員提供必要的合作(3)受援人因所需援助案件或事項的解決而獲得較大利益時,應當按規定的收費標準向法律援助中心支付全部或部分費用。法律援助範圍第一、公民有下列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代理人或辯護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請求發給撫卹金、救濟金的(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第二、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詢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第三、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第四、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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