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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液化氣罐的使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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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液化氣罐的使用規定

(一) 不得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資質的企業購買瓶裝液化石油氣。

(二) 不得使用不合格或報廢的鋼瓶,必須使用經質檢部門定期檢驗合格的鋼瓶。

(三) 不得將鋼瓶內的氣體向其他鋼瓶倒裝或直接由罐車對鋼瓶進行充裝。

(四) 不得自行處理鋼瓶內的殘液。殘液應交由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資質的企業負責處理。

(五) 鋼瓶不得傾倒放置或使用。

(六) 禁止自行拆卸、安裝鋼瓶角閥,嚴禁擅自更改氣瓶的顏色和檢驗標記。

(七) 瓶庫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作為居住使用。

(八) 嚴禁使用明火、蒸汽、熱水等熱源對液化石油氣鋼瓶加熱,摔砸氣瓶,嚴禁使用明火檢查洩露。

(九) 嚴禁在公共娛樂場所和地下、半地下空間內使用液化氣。

(十) 嚴禁在液化石油氣中摻混二甲醚。

標籤:液化氣罐 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