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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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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最新版

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2000)

一、根據國務院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管理條例》的規定和《國務院批轉國家標準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工作報告》中的有關要求,為了保障勞動者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健康,促進生產建設事業的順利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二、本管理辦法適用於已頒佈國家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產品的生產、銷售、檢驗、使用單位。

三、根據需要,勞動人事部和國家標準局共同委託有關科研等單位建立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站。各省、市、自治區勞動局和標準局可以根據各自的情況和需要,共同組織建立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監督檢驗站,並報勞動人事部和國家標準局備案。

勞動人事部會同國家標準局根據勞動防護用品生產企業數量和分佈狀況,負責協調和規劃監督檢驗中心站和監督檢驗站的業務分工和各自承擔的檢驗範圍。

四、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站的職責是:

1.向生產勞動防護用品的企業頒發《產品合格證書》和《產品檢驗證》。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已規定頒發新產品鑑定合格證書的產品,可不再頒發《產品合格證》

2.對領取《產品合格證書》和《產品檢驗證》的企業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產品低於國家標準時,視其具體情況給予批評、警告或通報,必要時可吊銷其《產品合格證書》

3.制訂並公佈檢驗實施細則和檢驗費收費辦法,報有關部門批准

4.及時提出產品質量檢驗結果

5.監督檢驗中心站,負責對監督檢驗站的技術指導和制定統一的檢驗操作方法。

五、生產勞動防護用品的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標準,組織生產。企業生產的產品必須向勞動防護用品檢驗站申請《產品合格證書》。產品出廠前,應進行自檢,並抽取一定比例的產品送交勞動防護用品檢驗站進行檢驗,領取《產品檢驗證》。

六、生產企業送交勞動防護用品檢驗站的受檢產品樣品,應由企業所在地區的勞動部門或標準化管理部門進行“封樣”。

七、領取《產品合格證書》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使產品質量長期保持穩定的工藝技術裝備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2.設有產品檢驗機構或專職檢驗人員。

八、勞動防護用品出廠時,必須取得勞動防護用品檢驗站發給的《產品檢驗證》,並有製造日期和產品說明書

九、商業經銷單位收購、銷售的勞動防護用品,要符合國家標準,並具有《產品檢驗證》。

十、使用單位應購置、使用符合國家標準,並具有《產品檢驗證》的勞動防護用品。

十一、使用單位必須建立勞動防護用品定期檢查和失效報廢制度。

十二、勞動防護用品的生產、銷售、檢驗、使用單位及有關人員,必須嚴格貫徹執行本辦法。對因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而造成職工傷亡等嚴重後果者,要依法追究責任。

十三、各地勞動、標準化管理和商業部門,對執行本辦法負責監督檢查。

十四、本管理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1)安全帽類。是用於保護頭部,防撞擊、擠壓傷害的護具。主要有塑料、橡膠、玻璃、膠紙、防寒和竹藤安全帽。

(2)呼吸護具類。是預防塵肺和職業病的重要護品。按用途分為防塵、防毒、供氧三類,按作用原理分為過濾式、隔絕式兩類。

(3)眼防護具。用以保護作業人員的眼睛、面部,防止外來傷害。分為焊接用眼防護具、爐窯用眼護具、防衝擊眼護具、微波防護具、鐳射防護鏡以及防X射線、防化學、防塵等眼護具。

(4)聽力護具。長期在90dB(A)以上或短時在115dB(A)以上環境中工作時應使用聽力護具。聽力護具有耳塞、耳罩和帽盔三類。

(5)防護鞋。用於保護足部免受傷害。主要產品有防砸、絕緣、防靜電、耐酸鹼、耐油、防滑鞋等。

(6)防護手套。用於手部保護,主要有耐酸鹼手套、電工絕緣手套、電焊手套、防X射線手套、石棉手套等。

(7)防護服。用於保護職工免受勞動環境中的物理、化學因素的傷害。防護服分為特殊防護服和一般作業服兩類。

(8)防墜落具。用於防止墜落事故發生。主要有安全帶、安全繩和安全網。

(9)護膚用品。用於外露面板的保護。分為護膚膏和洗滌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