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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审理案件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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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审理案件的标准

(1)法律、法令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不服高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上诉到最高法院作为第二审案件

死刑复核案件以及请示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领导和领导机关批办转办的各类申诉、申请再审案件

不服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的知识产权、海事、行政、执行、赔偿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案件。

(2)核准死刑。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4)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等问题,进行解释。

(5)处理非诉来信、采访。

(6)审理管辖争议案件。

标签:高院 审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