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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摊贩管理办法立法目的

心理3.21W
小摊贩管理办法立法目的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保护生产经营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主体责任〕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程监督管理的要求,统一组织、协调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的工作机构,按照分段监管原则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主体和具体监管方式,有效解决监管空白或者职责不明确的问题,确保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全覆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发布、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调查等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以及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