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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厂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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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厂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

首先要办理“环保经营许可证”,由化工厂法人代表带上身份证和工作证到当地环保局申请办理,审核通过领取环保经营许可证后就可以办理营业执照,到当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办理成功后就相当于有了“生产许可证”

1、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必须填写统一格式的《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报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科。

2、企业应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例行(型式)检验报告

(3)环保、卫生证明等。

3、业务科将所有资料初审合格后,将申请资料报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由市局统一安排初审和检查。4、市局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首先,许可证办理要具备下例办理条件:

(1)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活动

(2)生产的产品属于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的产品目录范围内。

其次,办理前要准备好以下材料:

1、全国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2、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3、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第三,办理程序:

(一)受理:

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化工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二)现场审查:

1、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市场监督管理局局负责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应在受理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对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

省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审查部。

审查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2、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

审查部自接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

审查部自收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3、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由审查组承担,审查组实行组长责任制,审查组对审查报告负责。

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的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三)样品检验:

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封样15日内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

检验机构受到样品后,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

标准中对产品检验有特殊要求的,按标准规定进行。

产品检验周期超过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报送时限时,材料报送时间以检验完成时间为准。

(四)程序:

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在接到各级市场局审查部汇总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后,应在1个月内完成审定。

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

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将上报材料退回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审查部并告知企业。

(五)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当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生产许可证根据实际情况是可以代办的,但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委托受理

由委托人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并提交该公司的相关材料以及法人代表的相关证明文件

如果不符合相关手续,或者委托授权不能认定的,则是不可以办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