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錢算不算婚後財產,看法律如何定義
彩禮錢算不算婚後財產?關於彩禮錢婚後的性質,很多新人可能並不太清楚,導致有些因感情離婚的新人對彩禮錢存在很大分歧。下面就來看看法律是如何定義的。
關於結婚彩禮的現狀
結婚彩禮或稱爲聘禮、納彩等,是中國自周代以來的一種婚嫁風俗。按照這種風俗,男方要娶女子爲妻時,應當向女方家支付聘禮或彩禮。彩禮的多少,隨當地情況、當事人的經濟狀況等各方面因素而定,但彩禮數額目前有越來越高之勢。特別是在我國廣大農村,結婚給付彩禮現象仍然比較普遍。在不少地方,許多生活本不富裕的家庭,爲了給付彩禮甚至債臺高築,造成了極其沉重的經濟負擔。
彩禮錢算不算婚後共同財產
從法律上講,可以把婚姻關係看成是一種婚姻契約關係。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屬於要約和反要約階段,從訂婚時起到辦理結婚登記前,可以看作是承諾階段或稱契約成立階段。辦理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後,可以看作是合同生效階段。從契約的角度來看,收授結婚彩禮的行爲是發生在婚姻契約成立階段。
由於有了收授結婚彩禮的行爲,才使得婚姻關係由成立階段向生效階段過渡有了一定的保證。此後,如果婚姻關係沒有生效,那麼,當事人收受結婚彩禮的行爲就違背了當初訂約雙方的本意,理應予以返還。如果婚姻關係生效後,結婚彩禮的作用也就完成了,送結婚彩禮的一方自然沒有索要回結婚彩禮的法律依據。
正是依據現實生活中的實際情況,如果雙方最後沒有結婚,或者因爲夫妻關係不和結婚後沒多久就離婚了,那麼男女雙方是不是該返還彩禮呢?這些是不是能成爲共同財產在離婚分割呢?(注意:如果結婚很久了,彩禮特別是很多情況下都是以動產形式的彩禮不是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掉了,就是演化爲夫妻共同財產了,特別是麼有事前約定的情況下更是如此。所以就不存在所謂的”返還彩禮“的說法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在第十條中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下列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在第(二)項、第(三)項情形下,應當以當事人離婚爲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一司法解釋,使得我國對婚約問題的處理有法可依。但由於這一解釋,沒有明確說明婚約解除後彩禮的返還,與離婚後彩禮的返還的具體區別,以及返還的數額如何把握,對生活困難如何確定等。導致審判人員由於認識的分歧,對同一案件的處理會出現不同的結果。
一般的理解的,要把“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作爲彩禮返還的條件。離婚時彩禮的返還要以導致給付人生活絕對困難爲條件,但處理婚約財產糾紛案件時,只要造成了給付人生活相對困難,就應予以返還。該司法解釋規定的三種情形,在處理婚約財產糾紛案件時,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就可以判另被支付方返還彩禮,而不能要求三種情形全部存在。
對於返還的數額,在處理離婚糾紛案件中的彩禮返還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並結合查證的彩禮數額予以判決。而婚約彩禮糾紛案件(即未實際結婚)中,只要是屬於法院查明的彩禮部分,即應全額返還。
以上所述,你所述的屬於婚後彩禮的情況,就排除了婚約彩禮的情形。對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你們也不屬於辦理結婚登記但未共同生活的情形。一般如果彩禮長期屬女方父母所掌管,實際上已經屬於女方父母的財產了;如果彩禮已經交給女方帶到共同組織的家庭,無疑已經演化爲夫妻共同財產,視爲女方父母對女兒的一種饋贈。對於屬於女方父母財產的情況下,如果是結婚不久,且男方生活困難時,依據司法解釋,如果離婚人民法院依然支援男方要求女方父母返還一定的彩禮,但是具體數額依據實際情況人民法院具有一定的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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