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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案源後多長時間立案

心理3.24W
發現案源後多長時間立案

應當在二十四小時立案,特殊或者重大刑事可以延長到三十天。

《2018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對涉嫌經濟犯罪線索的報案、控告、舉報、自動投案,不論是否有管轄權,都應當接受並登記,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依照法定程序辦理,不得以管轄權爲由推諉或者拒絕。

公安機關接受涉嫌經濟犯罪線索的報案、控告、舉報、自動投案後,應當立即進行審查,並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重大、疑難、複雜線索,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大、疑難、複雜或者跨區域性的線索,經上一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再延長三十日。

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或者書面通知立案的,應當在指定期限以內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通知立案的,應當在十五日以內立案偵查。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第二編相關規定,刑事立案作爲刑事訴訟開始的標誌,是每一個刑事案件都必須經過的法定階段,是法律賦予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一種職權,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無權立案。

其作用是爲了準確、及時地揭露和懲罰犯罪

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是準確評價社會治安形勢和進行正確決策的重要依據。其材料來源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的犯罪事實或者獲得的犯罪線索單位和個人的報案或者舉報被害人的報案或者控告犯罪人的自首

只有當有犯罪事實發生,並且依法需要追究行爲人刑事責任時,纔有必要而且應當立案。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經濟犯罪案件後,移送材料符合相關規定的,應當在三日以內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立案,至遲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案情重大、疑難、複雜或者跨區域性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應當在三十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情況特殊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十日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