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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辦理港澳居住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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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辦理港澳居住證規定

一)申領對象。

港澳臺居民前往內地(大陸)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根據本人意願,可以申請領取港澳臺居民居住證。

未滿十六週歲的港澳臺居民,可以由監護人代爲申請領取港澳臺居民居住證。

(二)換領、補領對象。

1、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有效期滿、證件損壞難以辨認或者居住地變更的,持證人可以換領新證。換領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3、居住滿半年(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證明材料:以下證明材料之一即可。

(1)有效期內且租期半年及以上的房屋租賃合同

(2)有效的房屋產權證明檔案

(3)有效的購房合同

(4)房屋出租人出具的當前租住且滿半年的住宿證明

(5)用人單位出具的當前居住且滿半年的住宿證明

(6)就讀學校出具的當前居住且滿半年的住宿證明

(7)有效期內的工商營業執照及本人居住地址聲明

(8)有效期內且期限超過半年的勞動合同及本人居住地址聲明

(9)用人單位出具的存續時間超過半年的勞動關係證明及本人居住地址聲明

(10)用人單位出具的合法穩定就業時間超過半年的材料及本人居住地址聲明

(11)有效學生證及本人居住地址聲明

(12)就讀學校出具的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及本人居住地址聲明

(13)其他能明確居住滿半年和居住地址的證明材料。

4、未滿16週歲,可由監護人代爲申領。由監護人帶領申領人一起前來申辦的,無需額外提供代爲申領手續材料僅由監護人代爲申領,申領人沒有前來辦理手續的,還需提供能證明申領人與監護人監護關係的出生證和監護人身份證明(護照、出入境證件或居民身份證等任

廣東省辦理港澳居住證規定

廣東省港澳居住證辦理的規定,條件如下:

1、不具備內地戶籍的中國公民、

2、港澳臺居民前往內地(大陸)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自願申請港澳臺居住證。

符合上述條件的就可以開始準備以下資料:

1、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五年期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2、近期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數字相片採集檢測回執

3、現場填寫申請表

4、居住滿半年(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