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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貿易的九個特點

心理2.08W
服務貿易的九個特點

1、服務商品的不可感知性或貿易標的無形性

這是服務貿易的最主要特徵。由於服務要素所提供的服務產品,很多都是無形的,即服務產品在被購買之前,不可能去品嚐、感覺、觸摸、觀看、聽見或嗅到“服務”,所以大部分服務產品屬於不可感知性產品,消費者對它們的價值量很難評估,因爲即使在消費或享用之後,顧客也無法根據消費經驗感受到這種產品所帶來的效用,只能是透過服務者提供的介紹和承諾,並期望該服務確實給自己帶來好處。

2、不可分離性

實物產品貿易從其生產、流通,最後到消費的過程。一般要經過一系列的中間環節。比如,賣方要將貨物交給承運商,承運商要委託船務(海洋運輸)公司進行託運,最後由承運商交給買方,這中間存在着一系列複雜的過程(如保險、裝運、適用的價格術語及索賠等問題)。而服務貿易與之不同,它具有不可分離的特徵,即服務的生產過程與消費過程同時進行(如醫生給患者看病)。服務發生交易時間,也就是消費者消費服務的時刻,這兩個過程同時存在,不可分割。同時,顧客在消費服務產品的時候,必須或者只有加入到服務的生產過程中,才能最終消費到服務,而且這種服務特徵隨着科學技術的發展,全球一體化進程的加快,越來越顯示出國際化的趨勢。這種不可分離性特徵是服務貿易的另外一個主要特徵。

3、貿易主體地位的重要性

服務的賣方就是服務產品的生產者,並以消費過程中的物質要素爲載體提供相對應的服務。服務的買方則往往就是服務的消費者,並作爲服務生產者的勞動對象直接參與服務產品的分享過程。

4、服務貿易的差異性

差異性表現爲服務的生產者所生產的服務產品的質量水平不同。同樣是一種服務,由於其生產者的不同,提供給消費者的產品也就可能不同。即使是同一個服務的生產者,由於其不同的服務產品生產週期,也表現出不同質量水平的產品。而且這種服務產品的質量很難像有形產品一樣用其質量標準進行規範,所以很難統一界定。大多數圍繞勞動力要素所提供服務產品的服務貿易,至今沒有對其所提供的服務產品用產品質量檢驗標準的方法統一標準。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服務生產者的自身因素(如心理狀態)的影響,比如,醫療服務人員面對不同職業的人員或者是自己的親屬,往往表現出與看待其他普通患者不同的醫療質量水準二是服務產品的消費者,由於其不同的個人偏好,也會直接影響服務的質量與效果,比如,由於患者對醫療人員的偏見或不信任感,往往直接影響其治療效果等。所以,服務質量和效果產生不同的結果,要受兩方面因素的影響——生產者和消費者。[page]

5、服務貿易市場的高度壟斷性

國際服務貿易在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表現出較爲嚴重的不平衡性,這當然是與服務市場所提供的服務產品受各個國家的歷史特點、區域位置及文化背景等多種因素的影響。比如,醫療工程、網絡服務、航空運輸及教育等直接關係到國家的主權、安全和倫理道德等敏感領域,也許就會受到外界(制度)或自身(內省)的限制。因此,國際服務貿易市場的壟斷性較強。表現爲少數發達國家對國際服務貿易的壟斷優勢,與發展中國家的相對劣勢。比如,從國際服務貿易總額來看,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比例爲3:1(1994年數據)。另外,對國際服務貿易的各種壁壘也比商品貿易多達2000多種,從而嚴重阻礙了國際服務商品進行正常地交易。

6、不可貯存性

由於消費者與生產者個體差別的存在,使得服務產品不可能像有形產品那樣被貯存起來,以備用出售。服務的生產者、消費者對於服務產品來說,如果不是同時進行,那麼,服務產品就會受到損失,而這種損失就是機會損失或價值的貶值。

7、貿易保護方式具有隱蔽性

由於服務貿易標的物的特點,各國無法透過統一國際標準或關稅進行限制,更多地採用國內的政策、法令的改變進行限制。如市場準入制度,對於貿易出口國或進口國進行限制或者是非國民待遇等非關稅壁壘形式。

8、國際服務貿易的約束條例相對靈活

GATS條款中規定的義務分爲一般性義務和具體承諾義務。一般性義務適用於GATS締約國所有服務部門,不論締約國這些部門是否對外開放,都有對其的約束力,包括最惠國待遇、透明度和發展中國家更多參與。具體承諾義務是指必須經過雙邊或多邊談判達成協議之後才承擔的義務,包括市場準和國民待遇,且只適用於締約方承諾開放的服務部門,不適用於不開放的服務部門。對於市場準入來說,GATS規定可以採取循序漸進,逐步自由化的辦法允許締約方初步進行承諾,並提交初步承諾書,然後再進行減讓談判,最後達到自由化。對於國民待遇來說,GATS規定允許根據締約方自身的經濟發展水平選擇承擔國民待遇義務。總之,GATS對於服務貿易的約束是具有一定彈性的。

9、服務產品的營銷管理具有更大的難度和複雜性

無論從國家宏觀方面,還是微觀方面,國際服務產品的營銷管理與實物產品的營銷管理比較都具有較大的難度與複雜性。從宏觀層面上講,國家對服務進出口的管理,不僅僅是對服務產品載體的管理,還必須涉及到服務的提供者與消費者的管理,包括勞動力服務要素的衣、食、住、行等各項活動的管理,具有複雜性。另外,約束國家對服務形式採取的管理方式主要透過法的形式加以約束,但是立法具有明顯的滯後性,很難緊跟形勢發展的需要。從微觀層面上講,由於服務本身的特性,使得企業在進行服務產品營銷管理過程中經常會受到不確定性因素的干擾,控制難度較大。如前所述,服務產品質量水平的不確定性,服務產品不可能做到“三包”。再比如,商品貿易可以透過供需關係的協調,使其達到供需平衡,從而使消費者與生產者達到均衡而服務貿易就不可能透過時間的轉換來完成或解決供需矛盾,實現供需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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