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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三百零一條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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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三百零一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零一條 【聚衆淫亂罪引誘未成年人聚衆淫亂罪】聚衆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誘未成年人蔘加聚衆淫亂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聚衆淫亂罪屬於一種無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同意的犯罪,這種行爲在性開放的西方國家比較常見。只要有三人以上參與淫亂行爲,不管這種聚衆淫亂行爲是否公開進行,其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者就要被認定爲聚衆淫亂罪,並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據法律規定,所謂的聚衆淫亂罪,是指聚集衆人進行集體淫亂活動的行爲,具體而言,是指糾集三人以上(不論男女)羣奸羣宿或者進行其他淫亂活動。而且,參與者必須是自願的。

該罪名來源於1979年刑法第160條規定的流氓罪,1997年刑法修訂的時候,流氓罪被拆成聚衆淫亂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尋釁滋事罪和聚衆鬥毆罪五個小罪名。其中,聚衆淫亂罪規定在現行刑法第301條。

聚衆淫亂罪,是指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體進行淫亂的行爲。凡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見《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第301條。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就是透過一定的社會結構中人們必須共同遵守的生活規則來維護的公共生活有條不紊的狀態。違反了這種公共生活規則,也就打破了公共生活有條不紊的狀態。因此,對公共秩序的破壞實質上就是對公共生活規則的違犯。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即明知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

聚衆淫亂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一條的規定

法律法規

刑法罪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一條規定,聚衆淫亂罪,是指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體進行淫亂的行爲。[2]

凡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就是透過一定的社會結構中人們必須共同遵守的生活規則來維護的公共生活有條不紊的狀態。違反了這種公共生活規則,也就打破了公共生活有條不紊的狀態。因此,對公共秩序的破壞實質上就是對公共生活規則的違犯。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即明知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惡性結果發生。

1、第三百零一條 【聚衆淫亂罪】聚衆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引誘未成年人聚衆淫亂罪】引誘未成年人蔘加聚衆淫亂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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