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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演出管理條例

心理1.53W
公益性演出管理條例

第一章 則

第一條 根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條例》所稱演出的範圍包括音樂、戲劇、舞蹈、採技、魔術、馬戲、曲藝、木偶、皮影、朗誦、民間文藝以及其他形式的現場文藝表演活動。

第三條 《條例》所稱營業性演出是指以營利爲目的、透過下列方式爲公衆舉辦的演出活動:

(一)售票或者包場的

(二)支付演出單位或者個人報酬的

(三)以演出爲媒介進行廣告宣傳或者產品促銷的

(四)有贊助或者捐助的

(五)以其他營利方式組織演出的。

第四條 國家依法維護營業性演出單位、演職員和觀衆等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禁止營業性演出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