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粧是夫妻共同財產嗎,看法律案例如何解讀
嫁粧是夫妻共同財產嗎?在中國,女方出嫁一般都會送陪嫁的嫁粧,這裏有一個問題,這些嫁粧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嗎?不清楚的人,還是先來看看法律案例是如何解讀的吧!
嫁粧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嫁粧是女方的父母贈予女方的,是女方的個人財產,不應予以分割。依照我國不少地方的民間傳統風俗習慣,女方孃家陪送的嫁粧,是結婚時女方的父母給予女方的,應認定是女方父母對自己子女的單獨贈與,而不是贈與夫妻雙方的,是女方的婚前財產或屬於女方所有的個人財產,而不屬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
婚姻關係依法確立,夫妻在此後即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一般情況下都應歸夫妻共同所有。但是,依照我國不少地方的民間傳統風俗習慣,女方孃家陪送的嫁粧,應被視為女方的婚前財產或屬於女方所有的個人財產,而不屬贈與給結婚的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
關於嫁粧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案例舉證)
基本案情介紹
2003年1月,張某與鄧某經人介紹相識後建立戀愛關係,於同年8月28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03年9月,按照民間傳統習俗,張某與鄧某舉行了婚禮。因婚前相識時間短,彼此缺乏深入瞭解,性格不投,張某與丈夫常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雙方自2004年2月開始分居。2004年4月初,張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北京市昌平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與被告鄧某離婚。在訴訟中,鄧某表示同意離婚,但要求將夫妻共同財產小貨車一輛歸其所有。經法院查實,該車出售時間是在原、被告辦理結婚登記之後,舉行婚禮之前,為女方張某孃家購買陪送的嫁粧。購買小貨車前雙方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時,公證部門證明為原告的婚前財產。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原、被告對於離婚問題已經達成一致意見,應准予離婚。本案焦點為雙方爭議的小貨車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女方個人財產。修改後的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原、被告爭議的小貨車雖然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購,但實際系女方孃家陪送的嫁粧。雙方辦理的婚前財產公證證明該車是原告的婚前財產,因辦理公證手續時該車尚未購買,故該項公證違背了客觀真實原則,不應採信。如果僅以結婚登記時間作為劃分夫妻共同財產和一方個人財產的界線,認定該車為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顯然有悖於民間習俗,必將產生不良社會影響。如果尊重傳統習俗,認定該車為女方個人財產,不違背婚姻法的立法原則和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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