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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犯罪案件若干規定最新版

心理2.3W
經濟犯罪案件若干規定最新版

1、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經濟犯罪是由犯罪行為發生地公安立案的,公安機關接到經濟犯罪案件的報案的,一律要進行受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要立案偵查。

2、《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

第八條 經濟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

犯罪行為發生地,包括犯罪行為的實施地以及預備地、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等與犯罪行為有關的地點犯罪行為有連續、持續或者繼續狀態的,犯罪行為連續、持續或者繼續實施的地方都屬於犯罪行為發生地。

犯罪結果發生地,包括犯罪對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户籍所在地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是住院就醫的除外。

單位涉嫌經濟犯罪的,由犯罪地或者所在地公安機關管轄。

所在地是指單位登記的住所地。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與登記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其所在地。

法律、司法解釋或者其他規範性文件對有關經濟犯罪案件的管轄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