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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綠色建築評價實施細則

心理2.96W
甘肅省綠色建築評價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省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工作,引導我省綠色建築健康發展,依據《綠色建築評價標準》、《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辦法(試行)》、《一二星級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辦法(試行)》、《江蘇省綠色建築評價標準》,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綠色建築評價標識(以下簡稱“評價標識”)分為“綠色建築設計評價標識”和“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綠色建築設計評價標識”有效期為1年,“綠色建築評價標識”有效期為3年。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於我省範圍內一、二星級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的組織實施與管理。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指導和管理我省範圍內一、二星級評價標識工作,制定管理辦法,監督實施,公示、審定、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備案、公佈通過的項目。

第五條 成立“江蘇省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綠標辦”),負責評價標識的具體組織管理工作,並接受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監督與管理。“省綠標辦”設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科研設計處,具體辦事機構設在省建設廳科技發展中心。

第六條 省建設廳科技發展中心負責評價標識的申報以及諮詢、指導、服務工作,並遴選省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專家委員會若干專家進行評價標識評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