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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的基本制度

心理1.32W
行政訴訟的基本制度

行政訴訟法規定了若干特殊的具體制度,考慮到篇幅,僅介紹以下四種制度。

(一)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制度

行政訴訟法第50條規定,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確立這一制度的主要理由是,行政訴訟中的被告是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的行政機關,它所作出的行政行為是法律賦予的權力,是代表國家行使職權。因此,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行政,沒有隨意處分的權力。

(二)撤訴制度

行政訴訟法第51條規定,法院對行政案件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或者被告改變其所作的行政行為,原告同意並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法院裁定。根據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撤訴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一是自願申請撤訴。自願申請撤訴主要包括兩種情形:原告主動申請撤訴和被告改變行政行為之後申請撤訴。

二是視為申請撤訴。又稱為推定申請撤訴,是指原告經人民法院兩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時,法院即可視為原告自願撤回起訴,以法院裁定準許而終結訴訟的制度。

三是按撤訴處理。原告或者上訴人未按規定的期限預交案件受理費,又不提出緩交、減交、免交申請,或者提出申請未獲批准的,按自動撤訴處理。由於中國行政訴訟沒有和解制度,撤訴制度已經成為實現當事人和解的重要途徑

(三)訴訟不停止執行制度

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這一制度確立的理由主要是,行政行為具有的效力先定性,行政行為一旦作出,就假設符合法律規定,是合法的行政行為,對於行政機關本身和行政相對人具有約束力,必須遵照執行。

這一觀念也正在遭受各方的質疑,要求確立訴訟停止執行的呼聲也越來越高。法院的觀點認為,訴訟不停止執行制度雖然存在一定缺陷,但是應當在堅持訴訟不停止執行的基礎上予以適當改進。

(四)先予執行制度

先予執行制度是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過程中,因原告的生活、生產等的特殊需要,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預先裁定給付一定財物或者立即停止或者實施某種行為的訴訟制度。一般而言,先予執行的適用範圍主要集中在金錢給付和行為給付兩個類型。金錢給付包括撫卹金、最低生活保障費、社會保險金等行為給付包括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礙、需要立即制止某項行為等等。

訴訟不停止執行制度也存在一些例外,即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原告申請停止執行,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的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請求司法保護,人民法院通過對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對該行政爭議進行受理、審理、裁判以及執行裁判等,從而解決特定範圍內行政爭議的司法活動的總和。

在中國,行政訴訟與刑事訴訟、民事訴訟並稱為三大訴訟,是國家訴訟制度的基本形式之一,它是行政法制監督的一種特殊形式。

行政訴訟作為一種獨立的訴訟是資產階級革命以後的產物,並隨着資產階級民主制度的建立而逐步發展。由於各國社會制度和法制傳統不同,世界各國對於行政訴訟機構的設置、職權範圍和程序制度等的規定不盡相同。

行政訴訟有六項基本制度:

1、選擇複議原則

2、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原則

3、具體行政行為不因訴訟而停止執行原則

4、不適用調解原則

5、被告負舉證責任原則

6、司法變更權有限原則。

標籤:行政訴訟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