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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簿分户的規定

心理2.23W
户口簿分户的規定

公民因婚姻關係變更等原因,且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立(分)户。一般分户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1、一家同居一處,因工作、結婚,經濟獨立,無法在一起生活的

2、已辦理了私房析產、贈予以及繼承手續的

3、經法院判決或調解的離婚當事人有房屋居住權,且確實在此居住的。

户口簿分户必須具備以下的五種情況:

1、經過合法的離婚手續的夫妻之間可分户。

2、已滿十八週歲的成年子女父母之間可分户。滿了18週歲的子女原則上就有了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擁有相應的權利。作為村集體的成員,當然有權要求分户並取得一塊宅基地。

3、分户的子女要具有獨立的生活能力,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的地方要求子女結婚。子女與父母能夠分户的條件就是子女要有獨立的生活能力,如果子女是精神病人,或者生活無法自理的人,是不得分户的。

4、分户的子女具備農村户口,常年生活在農村。如果子女户口已經遷走了,在户口本上就和父母不是一個户口,因此就無所謂分户。因此分户的前提不僅要求子女和父母均是農村户口,還要求子女長期生活在農村。

5、分户的父母子女之間有合法有效的分家析產協議。農村,很多家庭,如果有多個子女的情況下,子女都長大了,父母是要給子女“分家”的,有一個簡單的分家析產協議。有的地方派出所會要求審查這個分家析產協議,再決定是否准許“分户”。

1、已成年(滿18週歲)

2、自己要有固定的收入(打工要有單位用工合同協議才算)

3、有固定的住處(租房要有協議才算)

分户:一般指子女成年或者成家後,從父母户口裏面獨立出去,自立一户。户籍管理制度中的分户,是指公民雖同居一處,但經濟獨立,分開生活或有工作證明的,可以申請分户,另立户籍檔案。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户、並户、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變動的時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標籤:分户 户口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