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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手銬銬人規定

心理2.1W
公安手銬銬人規定

規定如下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8條規定,人民警察依法執行下列任務,遇有違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兇、自殺、自傷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的,可以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一)抓獲違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執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審訊、拘傳、強制傳喚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傷害。除以上情形外,警察是無權隨便給人戴手銬的,如果警察違法使用警械和武器,危害公民合法權益,可以依法投訴,及時維權。

公安對銬手銬有規定。遇有犯罪嫌疑人有行兇、逃跑、縱火、暴動、鬧監、搶奪武器行為的

2、有破壞勞改場所設施、秩序和國家物資等行為的

3、犯人在押解途中的

4、抓獲違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5、執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審訊、拘傳、強制傳喚的。可以使用手銬警具。

標籤:手銬 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