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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培訓規定

心理2.76W
公務員培訓規定

上崗培訓,業務知識培訓,如政策法規、理論學習和行政執法,職業道德方面的培訓,業務上有計算機培訓,宣傳教育等內容的培訓,一般公務員每年都要接受不同內容的培訓。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公務員培訓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建設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務員培訓必須把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作為首要任務,把提高治理能力作為重大任務,加強思想淬鍊、政治歷練、實踐鍛鍊、專業訓練,高質量培訓公務員、高水平服務黨和國家事業發展,體現不同類別、不同層級、不同崗位公務員能力素質需要,着力增強時代性、針對性、有效性。

第三條公務員培訓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新時代中國共產黨的組織路線,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幹部

(二)政治統領,服務大局

(三)以德為先,從嚴管理

(四)突出重點,注重實效

(五)分類分級,精準科學

(六)聯繫實際,改革創新。

第四條公務員培訓情況、學習成績作為公務員考核的內容和任職、晉升的依據之一。

第五條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務員培訓的綜合管理工作。

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的公務員培訓工作,指導本行業本系統公務員培訓。

地方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公務員培訓的綜合管理工作。

地方各級公務員所在機關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負責組織實施本機關的公務員培訓工作。

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公務員培訓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制止和糾正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並對有關責任人員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第二章培訓對象

第六條公務員有接受培訓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公務員培訓的對象是全體公務員。公務員主管部門和公務員所在機關根據公務員工作崗位和職業發展需要安排公務員參加相應的培訓。

擔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每5年應當參加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以及經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公務員所在機關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累計3個月或者550學時以上的培訓。提拔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確因特殊情況在提任前未達到培訓要求的,應當在提任後1年內完成培訓。

標籤:公務員 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