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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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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的开发建设和开放发展,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发展规划》,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的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和经法定程序确定由实验区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 实验区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突出国家确定的发展定位,遵循区域统筹、整体规划、协调推进、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积极融入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实验区应当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创新体制机制,着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全面推进开放合作,吸引人才和高端要素集聚,建设投资贸易便利、金融创新突出、服务体系健全、监管高效便捷、辐射带动效应明显、法治环境规范的开放创新先行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高端产业聚集区和法治建设引领区。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决策、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实验区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省人民政府设立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实验区的行政管理机关。

省人民政府委托郑州市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管委会

第六条 实验区应当建立事权划分科学、结构扁平优化、管理高效统一、运行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省、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支持实验区聚焦主责主业,保障管委会依法正常行使职权。

第七条 管委会根据本条例规定,行使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以及省人民政府赋予的特殊管理权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