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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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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全文

1、现行准则区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和建造合同,分别采用不同的收入确认模式,新准则不再区分业务类型。

2、现行准则收入确认时以“风险报酬转移”为判断依据,新准则以“控制权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现行准则对于风险报酬转移的描述不够具体,导致实务中对个别业务收入时点的掌握存在难度。新准则根据合同规定的交付条件判断控制权是否转移,企业只有在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已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时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因此,必须同时符合下列5个条件:

(1)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2)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3)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4)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5)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可见,新准则对于收入时点的判断更加清晰,也更加易于操作。

3、引入了“履约义务”的概念,明确了如何识别是否存在多个“履约义务”,以及如何将交易价格分摊到多个“履约义务”。废除“完工百分比”法,引入“履约进度”计量方式,对于在某一段期间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并且按照该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实务中企业取得收入的方式有一次性或周期性,如建造行为、软件开发行为,均为周期性交易行为,在新准则中被称为“某一时段履约义务”。直接销售商品的行为大部分为“某一时点履约义务”。而对于某一时段履约义务行为,收入确认可采用“履约进度”,废除此前的完工百分比法。完工百分比在实务执行中存在一定的弊端,毕竟大多数业务无法准确预估总做工作量,也很难将完成百分比做可靠估算。

4、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并且采用与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增量成本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比如销售佣金。对于该类成本,明确按照相关合同确认收入的基础进行摊销,而非如办公费等项目,在发生时一次计入当期营业费用或管理费用。如某广告公司承接业务,先行支付第三方佣金,之后再开始广告设计活动,此时,应将支付的佣金计入“预付账款”科目,待合同完成,与收入在同一时点进行结转,计入“营业成本”科目。

5、明确了企业应该根据其在交易中的角色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来确定其收入的金额是总额还是净额。

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如订票业务企业,其向客户收取全额的票款外,又收取了一定金额的手续费,依据新准则,由于票据的所有权由实际经营机构持有,订票机构仅是代理人身份,故其收入确认应仅就其收取的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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