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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格式及字体大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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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格式及字体大小的要求

法律文书有严格的格式要求,字体大小也有具体标准。解释在法律文书中,格式的规范化是为了保持文书的统一和规范,便于审查和使用。常见的法律文书格式包括页边距、字体、缩进、行距、标题、编号等。字体大小方面,一般是宋体小四号,标题则可以使用黑体小二号。在撰写法律文书时,应该注意每个标点符号的使用,格式中的每个要素也需要特别关注。另外,法律文书也需要遵循一般的写作逻辑,逻辑清晰、思路连贯是必不可少的。

法律文书格式设置

1、一般要求

原则上,英文的字体为:Times New Roman,中文和阿拉伯数字的字体为:宋体。

除页脚页眉外,行距为1.5倍。由于行距较宽,因此各段落前缩进2个全角空格即可,段落之间一般不空行。

段前间距和段后间距为0。

2、页眉

字号为:小五(9号)。

左侧记载:我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全角空格、我方当事人全称、全角空格、案由、法律文书名称。

右侧记载:法院、案号(如有)。

3、题目

字号为:三号(16磅)、加粗、居中,汉字之间无空格,上下各空一行,行16磅。

4、正文

字号为:小四(12磅)。不得使用斜体、下划线等需要强调处用粗体,但不宜过多。引用大量文字时,可以将引用文字的字体设置为楷体,以便于阅读。

5、页脚

内容为页码,居中,格式为:1/N。

(也可以在页脚部分记载律所信息,包括律所名称、地址、电话、主页等,此时需要将页码放置于其他位置。)

6、一般

正文中少用长句和复句少用形容词和副词不用“”和“!”两种标点符号用“第一、第二、第三……”替代“首先、其次、再次……”。

不要设置脚注或尾注。阐述性质的注释直接转化为正文,注明出处的注释用括号形式插入正文。

法律文书应当简洁。如果确实需要较长的代理词等文书(20页以上),那么应该在该文书首部附以3页以内的摘要。每段不宜过长(不超过半页)较长段落如无所属的独立标题,则该段的第一句必须点明该段主旨。

7、当事人的注明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其中,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可以不写。连续两个当事人的住所相同的应分别表述,不写“住所同上”。

当事人是法人的,写明名称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当事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在当事人之后另起一行写明为“委托诉讼代理人”有两个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分行分别写明。律师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写明律师的姓名、律所的名称以及执业身份。

二审民事案件中,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后,用括号注明原审诉讼地位。如“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不能写“一审原告”、“一审被告”、“一审第三人”。

再审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地位为“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一审终审的其他当事人列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二审终审的其他当事人列为“二审上诉人”、“二审被上诉人”。在列明所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之后,用括号注明一审、二审诉讼地位。

保全案件,当事人地位为“申请人”、“被申请人”。执行案件、执行实施案件,当事人地位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

8、数字的使用

除了涉及金钱的大写外,文书中应统一使用阿拉伯数字。例如,日期应写作2018年8月26日,而不要按照裁判文书的写法写成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六日法条引用应写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而不要写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表示数量(年份、号码等除外)的4位以上的阿拉伯数字必须每三位用半角逗号进行分节。例如,一百万元应写作:1,000,000元、或者100万元。但形式要保持统一。例如,不能写成:本金1,245,000元加利息10万元。可以写成:本金124.5万元加利息10万元、或者本金1,245,000元加利息100,000元。

阿拉伯数字不能断行。

年份不能简写。

9、标点符号

除了阿拉伯数字分节用半角逗号、二级标题以及小数点使用半角句号外,文书中使用的标点符号应该为全角标点。

10、标题级别

不要使用四级标题,推荐使用二级标题。在三级标题的情况下,依次使用:一、1.(1)的标题样式,不要使用(一)、一)、1)等标题样式。每级标题最好有三至七个内容。

一级标题全文加粗,二级标题以下均不加粗。各级内容之间一般不空行,如确有需要,仅在一级内容之间空行即可。各级标题最后加句号等标点。

一级标题应使用长句进行归纳提炼,避免使用短句。换言之,所有第一级标题的内容连贯起来之后,要做到能反映整篇文书的主要观点及论据。

切勿使用word的自动编号!

注:二级标题1.之后不能直接出现阿拉伯数字,会导致误解。有人建议将二级标题改为“1、”,但该写法既不符合国标也不美观。

标题要反应出内容的主旨,比如上诉状中“一、法律错误 二、事实错误 三、程序违法”这种标题就没有给出任何信息

11、法律引用

法律简称不要加书名号。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规定:“法律全称太长,也可以简称,简称不使用书名号。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虽然法律的简称不加书名号有悖于习惯,但为了与最高院的上述规范保持一致,本指引规定法律简称不加书名号。

条内不分款但有多项的条文,指称时切勿使用“第1款”,如“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即属错误用法,正确用法应为:“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2项的规定……”。

引用法条时不能遗漏“第”字,例如,不能写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52条。

同时引用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

12、简称

正文中,自然人用当事人的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用简称,少用当事人诉讼地位的代称(如原告、上诉人等)。少用代词,少用“其”,特别注意“其”字不应用于句首。各级法院在文书中应使用全称(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代称(一审法院),不得使用简称(如广州中院)。

民事案件一审案件名称表述为:原告XX与被告XX(写明案由)一案。

简述应写为:(以下简称XXX),注意不加引号。

法律文书的格式和字体大小有专门的规定。具体来说,法律文书的格式要求其内容应当具有严密性、准确性和规范性,同时要求使用正确的术语和语言。在字体大小方面,通常要求正文的字号应当是五号或六号字体,而标题、副标题、序号和注释等要求使用七号字体。此外,法律文书的格式还要求有合适的页边距、行距和字距等。因为遵循了这些格式和字体大小的要求,可以让法律文书更加规范、清晰和易于阅读,同时也能减少因格式错误引起的理解偏差和处理上的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