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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关于大型犬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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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关于大型犬的规定

各部没有统一的规定,但各地区的管理规定基本都差不多。

第一条 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养犬管理实行政府部门依法管理、养犬人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邻里纠纷。居(村)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就本居住区养犬管理的有关事项依法制定居(村)民公约并监督执行。

第八条 具有合法身份证明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以养犬。

第九条 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居民只能饲养一只小型犬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但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的除外。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的身高、体长标准和烈性犬的品种,由市公安部门会同畜牧兽医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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