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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保大保小谁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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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保大保小谁说了算

从法律和伦理原则上来说,在胎儿尚未出生前,应该还不算做是一个自然人,因此,牵涉到生存问题(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时肯定是优先考虑母亲。

同时胎儿是依附于母体存在的,就算选择了“保小”,只要孩子没生出来,大人的问题肯定会影响到孩子。

即使最后生出来了,胎儿有各项并发症的可能性也会很大。

所以无论是法律还是现行医疗原则,都是以产妇的生命安全为第一位的!我们国家《母婴保健法》第18条是这么规定的:

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

胎儿有严重缺陷

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有时候大人没问题,但是胎儿有宫内缺氧的表现,不尽早生出来可能会有风险,那么医生会建议剖宫产。

虽然对大人的损伤大一点儿,但是对孩子更有利。这种情况不用去让家属做出选择,因为这是产科处理的医疗原则。

医生应该根据医疗原则做出建议,而不是让家属去选择保大人还是保孩子。

还有些情况,孕妇本身合并有其他疾病,如果继续妊娠,可能会危及生命。

比如重度子痫前期的患者,如果继续怀孕,最后的结局很可能是大人、孩子都保不住,医生应该做出终止妊娠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