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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学前教育条例

心理1.72W
山西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学前教育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学前教育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学前教育,是对0-6周岁学龄前儿童实施的教育。

本市倡导和支持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早期教育,重视并扶持学龄前残疾儿童的教育。

第四条 学前教育遵循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学龄前儿童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第五条 发展学前教育是政府、社会、家庭、学前教育机构的共同责任。

本市学前教育机构以政府举办为示范,以社会力量举办为主体,多种形式,面向全体学龄前儿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学前教育事业规划,积极发展学前教育。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学前教育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学前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