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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情重新鑑定最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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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情重新鑑定最新規定

二次申請傷情鑑定由“一方有證據反駁鑑定結論的,可以申請重新鑑定。”一、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的:

1、鑑定機構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2、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3、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二、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標籤:傷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