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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受案與立案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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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受案與立案的區別

治安案件只有受案沒有立案。刑事案件是先受理,後立案。

治安案件是公安機關辦理的行政案件,現行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中明確,治安案件查處的程序,首先就是受理。對於報案人,羣衆,社會組織發現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向公安機報警的,公安機關應受理,公安機關工作人員當場發現有違法行爲的,也應當場受理,受理案件後,公安機關應當依法調查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關於全國公安機關辦理案件的規定,公安機關在辦理日常的案件時,對於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案件,一般爲治安案件,治安案件一般是受案,而立案則是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偵查的稱呼,治安案件一般情況下沒有立案的說法。

受案也就是受理,受理的範圍要大於立案的範圍。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它行政執法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範圍進行審查後,認爲有犯罪事實發生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決定將其作爲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