靚麗時尚館

位置:首頁 > 健康生活 > 心理

農村牲畜養殖管理規範

心理3.24W
農村牲畜養殖管理規範

第六條 省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全省畜牧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編制完善全省畜禽養殖佈局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全省畜禽養殖佈局規劃,結合本地生產實際和區域優勢,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畜禽養殖佈局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編制畜禽養殖規劃應當充分考慮當地農業生產、畜產品加工等實際情況,科學劃分畜禽養殖區域,優先扶持發展生態循環養殖。

第七條 畜禽養殖按照養殖場和分散養殖戶實行分類管理。

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建立畜禽養殖場,發展規模化、標準化畜禽養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立的畜禽養殖場用地中,屬於設施農用地的,按農業用地管理。分散養殖戶應當對畜禽進行圈養,實行自主管理,並接受當地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的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