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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民政臨時救助標準

心理2.24W
山西民政臨時救助標準

臨時救助標準由縣(市、區)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狀況及救助內容、救助種類、困難對象勞動能力、遭受困難程度等因素確定。具體救助標準如下:

(一)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城鄉低保戶家庭因災(非自然災害)或遭遇突發事件的,每次救助標準不超過5000元因患危重疾病的,每次救助標準不超過4000元因就學或其他原因的,每次救助標準不超過3000元。

(二)符合臨時救助條件且家庭月人均收入在當地低保標準1倍以上2倍以下、因災(非自然災害)或遭遇突發事件的,每次救助標準不超過4000元因患危重疾病的,每次救助標準不超過3000元因就學或其他原因的,每次救助標準不超過2000元。

(三)符合臨時救助條件且家庭月人均收入在當地低保標準2倍以上4倍以下,因災(非自然災害)或遭遇突發事件的,每次救助標準不超過3000元因患危重疾病的,每次救助標準不超過2000元因就學或其他原因的,每次救助標準不超過1000元。

第十條 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同一家庭原則上每年只給予1至2次臨時救助,每次只能申請與家庭情況相符的一種救助方式。特殊情況由縣(市、區)民政部門報同級政府審批,或經市民政部門批准,可再給予適當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