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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事業單位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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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事業單位管理條例

第一條 爲規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行爲,確認事業單位的法律地位,保障其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教育、科研、文化、文物、衛生、體育、廣播電視、新聞出版和其他各類事業單位的設立、變更、註銷,依照本條例進行登記管理。

法律、法規對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依法成立並依照本條例進行登記的事業單位,其合法權益受法律、法規保護。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級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事業單位的登記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登記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登記管理的原則實施事業單位的登記管理。

國家和外省(直轄市、自治區)駐陝事業單位,由省登記主管部門登記或者備案,也可以委託事業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登記主管部門登記或者備案。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登記主管部門做好事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第六條 登記主管部門對覈准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註銷登記的事業單位統一向社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