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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奴隸如何獲得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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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奴隸如何獲得自由

羅馬社會早期形成了三種釋放奴隸的形式,登記釋放,執杖釋放和遺囑釋放。

一、執杖釋放

根據古典作家的記載,執杖釋放很可能是最早的釋奴形式,並且這種釋放方式執行的的限制條件最少也最爲便利,奴隸主可以通過這種方式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釋放奴隸,即使前後經由不同的地方行政長官主持儀式也沒有太多關係。

執杖釋放的具體流程如下:出席這一儀式的主要有高級行政長官、第三方代表、奴隸主以及奴隸,充當第三方的這位羅馬公民是被稱爲釋奴人,通常由扈從擔任。

首先主人和奴隸來到高級行政長官面前,接着扈從宣佈奴隸獲得自由的身份,隨後手執木竿或者繩子輕觸奴隸,同時還會讀一個羅馬人默認的標準化的語句:“我授予你自由”。因此這一程序的實質在於恢復身份而不是身份的過渡和轉變。

根據古典法律,曾經出現在釋放儀式中的擊掌儀式在共和時期完全消失。這一時期,經由執杖釋放釋放的奴隸可以獲得公民身份。傳統觀點認爲這一釋放程序的實際執行者是羅馬國家的化身兼高級行政長官或者裁判官。

通過解讀國家在執杖釋放扮演的重要角色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從國家的視角看待釋放奴隸這種社會現象。起初,在羅馬國家還沒有形成完備的釋奴程序之前,羅馬奴隸主就率先通過這種方式釋放自己身邊的奴隸。

巴克蘭提到,早在羅馬法規範釋放行爲之前就已經有類似的法律程序保障釋放奴隸的公平。儘管政府官員的出席是使這一程序合法化的必要條件,但羅馬奴隸主對是否釋放奴隸有着絕對的話語權。目前學術界關於執杖釋放的爭議主要圍繞着它是否是一種模擬的司法審判展開。

沃森認爲這一程序的實質是恢復被釋奴原本自由的身份而不是身份的過渡和轉變。這意味着他/她起先本不應該淪爲奴隸,所以經由這種模擬的司法程序恢復其原本正當的自由身份。

對此,巴克蘭提到:“執杖釋放更像是一種虛構出來的東西,實際上如果一個人爲自己辯論稱他本不應該淪爲奴隸,那麼裁判官會爲他申請重獲自由。”根據蒙森的說法,他認爲執杖釋放是一種模擬的司法審判,是奴隸主和裁判官的共謀行爲:奴隸主安排第三方宣佈自己的奴隸自由,他對此保持沉默,裁判官配合主人的安排裁定奴隸獲得自由。

奴隸主邀請第三方代表奴隸向自己提起訴訟,最後故意輸掉這場訴訟。期間,奴隸主幾乎不需要做任何聲明,但也無法確定他究竟是照本宣科念一段文字還是保持沉默。如果他什麼也沒說,那證明該釋放過程具有很大的共謀意圖,以及主人有時也會擔任裁判官的事實。

進入21世紀,布呂爾對上述觀點提出了異議,認爲在執行執杖釋放的過程中並不存在裁判官這一角色,這同樣也不是一種司法程序。因此整個過程是不言自明的,即奴隸主公開宣稱希望自己的奴隸獲得自由,隨後國家公共權力再正式批准釋放。

與此同時,他還強調目前沒有相關資料表明裁判官在釋放過程中起決定性的作用,因此也無法證明高級行政長官、奴隸主和第三方試圖以密謀的形式向奴隸們營造一種獲釋的假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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