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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火作業前必須辦理什麼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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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火作業前必須辦理什麼許可證

動火作業前必須辦理消防安全許可證,這主要是消防安全主管部門對其動火作業前的消防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審查和驗收,符合消防安全標準要求,纔給予辦理消防安全許可證,方可動火作業,這也確保動火作業安全的一項重要措施和保障。

凡是在特級動火區域內的動火必須辦理特級動火證。

特級動火是指處於運行狀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區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

所謂特殊危險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如果有絕對危險,必須堅持執行生產服從安全的原則,就絕不能動火。

處於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區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所謂特殊危險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

如果有絕對危險,必須堅決執行生產服從安全的原則,就絕對不能動火。特級動火的作業一般是指在裝置,廠房內包括設備,管道上的作業,凡是在特級動火區域內的動火必須辦理特級動火證。

凡是在禁火區域內進行的動火作業,均須辦理動火許可證。動火許可證應清楚地標明動火等級、動火有效期、申請辦證單位、動火詳細位置、工作內容、動火手段、以及各項責任人和各級審批人的簽名及意見。

動火許可證的有效期,動火許可證的有效期根據動火級別而確定。特級動火和一級動火的許可證有效期不應超過1天,二級動火許可證的有效期可爲6天,時間均應從火災危險性動火分析後不超過30分鐘的動火時算起。

動火許可證應按以下程序審批:

1、特級動火由動火部門車間申請,廠防火安全管理部門複查後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終審批准

2、一級動火由動火部位的車間主任複查後,報廠防火安全管理部門終審批准

3、二級動火由動火部位所屬基層單位報主管車間主任終審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一條 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菸、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採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