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實效與訴訟時效的區別
取得時效與訴訟時效的區別
1、取得時效概念
取得時效,又稱爲佔有時效,是指自主的、和平的、公然的佔有他人的動產、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的事實狀態經過一定的期限以後,將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或其他財產權。取得時效制度最早始於古羅馬法。取得時效和訴訟時效共同構成了傳統民法上的時效制度。根據各國民法的相關規定,取得時效要發生效力,就必須具備一定的構成要件。取得時效的構成要件可以分爲普通取得時效的構成要件和特殊取得時效的構成要件。取得時效有效成立後,一方面佔有人取得佔有物的所有權及其他物權,另一方面原財產所有人喪失所有權及其他物權。
取得時效是所有權原始取得的一種方式。我國暫無適用取得時效。
2、訴訟時效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
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屆滿後,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並不消滅。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後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後,如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且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則視爲其自動放棄該權利,法院不得依照職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應當受理支持其訴訟請求。
3、取得時效與訴訟時效的區別
取得時效指財產的佔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即以所有人的名義),善意地、公開地、和平地持續佔有他人財產達到法定期間,即依法取得對該項的法律制度。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簡單的說,一個針對所有權,一個針對勝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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