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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的工作方法

心理3.03W
律師的工作方法

律師辦案工作流程第一章 目的

第一條 爲規範律師辦案業務流程,提高辦案質量,促進律師事務所內部規範化建設,根據《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規則(試行)》、《律師事務所收費程序規則》、《律師執業行爲規範(試行)》、《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爲處罰辦法》和《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爲處分規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工作流程。

第二條 本工作流程適用於在本市境內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及其執業律師。

第二章 接待

第三條 當事人要求委託律師代理(辯護)時,應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待。

第四條 當事人指定律師的,由被指定律師接待被指定律師不在律師事務所時,由律師事務所約定時間接待。

第五條 承辦律師應提出妥善解決爭議的方法和途徑,不得誘導當事人訴訟或向當事人作虛假承諾。

第三章 建立委託關係

第六條 接待律師應當與委託人就委託事項的代理範圍、代理內容、代理權限、代理費用、代理期限等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簽訂委託代理(辯護)合同。簽訂委託代理(辯護)合同前,律師事務所應審查是否存在利益衝突,只有在委託人之間沒有存在利益衝突的情況下才可以建立委託代理關係。

第七條 委託人是自然人的,應由委託人本人填寫委託書,並簽字或蓋章。委託人是單位時,應在委託書上加蓋委託人印章,委託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簽字或蓋章。

第八條 承辦律師應當謹慎、客觀、誠實地告知委託人擬委託事項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不應爲了建立委託代理關係對委託人進行誤導。

第九條 委託人應按照律師事務所收費標準繳納代理(辯護)費,律師事務所應出具正式發票。律師辦案需要的其它費用應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收取,案件辦結後經律師事務所審覈,與委託人結算。

第十條 律師事務所應發放律師服務質量監督卡,由當事人在發放記錄上簽名。

第十一條 承辦律師不得做虛假承諾。

第十二條 禁止承辦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非法牟取委託人的利益。 第十三條 在涉及委託人的對抗性案件中,未經委託人同意,不得同時擔任與委託人具有法律上的利益衝突的另一方委託人。

第十四條 承辦律師應勤勉盡責地完成委託事項。

第四章 出庭前的準備工作

第十五條 初始起訴的,應全面審查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起草起訴書,辦理立案等手續。

需要訴訟保全的,應當起草申請書,告知當事人提供擔保等法律義務。

第十六條 已經起訴的,應當審查起訴時提交的證據材料,對證據不足的,應當及時取證,在舉證期限內向法院提交。

需要訴訟保全的,應起草申請書,告知當事人提供擔保等法律義務。

第十七條 如需申請證人出庭作證、鑑定人到庭接受詢問及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法院提交申請。

第十八條 接受被告當事人委託時,應開展下列工作:

(一)仔細閱讀原告的起訴書,審查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證據和被告準備的證據,起草答辯狀,告知當事人或代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法院提交

(二)提醒當事人或代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向法院提交證據

(三)如需申請證人出庭作證、鑑定人到庭接受詢問及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法院提交申請

(四)如須提起反訴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向法院提交反訴狀

(五)審查受理案件的法院是否有管轄權,如沒有管轄權應徵求當事人意見是否提出管轄權異議,如當事人要求提出管轄權異議時,應當在答辯期內代理當事人書寫管轄權異議書並提交法院。

(六)開庭前承辦律師一般應當進行閱卷,並做好閱卷筆錄。

(七)收集證據應當客觀求實,不得僞造證據,不得誘導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據。

(八) 擔任辯護人的承辦律師應當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瞭解案情,告知訴權。

(九) 重大、疑難、複雜、敏感或擬作無罪辯護的案件應按規定討論和報告。

(十)撰寫代理(辯護)詞。

(十一)對委託人的業務應當單獨建檔,應當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對涉及委託人的證據、法律文件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承辦律師對獲知的委託人商業機密或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義務,非有法律規定或委託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十二)律師應當及時告知委託人有關代理工作的情況,律師對委託人瞭解委託事項情況的要求,應當儘快給予答覆。

(十三)律師應當在授權範圍內從事代理,如需特別授權應當事先取得當事人的書面確認。

第五章 出庭紀律

第十九條 律師應遵守以下出庭紀律:

(一)應當遵守出庭時間、舉證期限、提交法律文書期限及其它程序性規定。

(二)出庭應當穿律師袍,律師袍應當潔淨、平整、不破損。

(三)庭審發言用詞文明、得體、規範,不得使用黑話、髒話等不規範語言。發言時應當舉止莊重大方。

(四)承辦律師應當尊重法庭,依法依紀接觸司法工作人員。

(五)律師應當製作出庭筆錄。

第六章 案卷歸檔

第二十條 承辦律師應當嚴格按照下列要求歸檔辦案卷宗:

(一)在接到法院裁決書、判決書後一個月內建立卷宗並歸檔

(二)卷宗材料應當齊全

(三)卷內不得裝訂證據原件

(四)承辦律師卷宗裝訂後要及時移交給檔案管理人員並辦理檔案交接手續。

第七章 辦案流程中的幾種情況

第二十一條 委託代理關係終止的情形

律師在辦理委託事項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律師事務所應當終止其代理工作,但不得使委託人的合法權益受到影響

(一)與委託人協商終止

(二)被取消或中止執業資格

(三)發現不可克服的利益衝突

(四)律師的健康狀況不適合繼續代理

(五)繼續代理將違反法律或者律師執業規範。

第二十二條 律師在辦理委託事項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律師可以拒絕辯護、代理:

(一)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法律服務從事犯罪活動的

(二)委託人堅持追求律師認爲無法實現的或不合理的目標的

(三)委託人在相當程度上沒有履行委託合同義務,並且已經合理催告的

(四)在事先無法預見的前提下,律師向委託人提供法律服務將會給律師帶來不合理的費用負擔,或給律師造成難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難的

(五)委託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具有客觀真實性、關聯性與合法性,或經司法機關審查認爲存在僞證嫌疑的

(六)其他合法理由。

第二十三條 承辦律師在接受委託後發生可以拒絕辯護或代理的情況,應當向委託人說明理由,促使委託人接受律師的勸告,消除導致律師拒絕辯護或代理的事由在解除委託關係前,律師必須採取合理可行的措施保護委託人的權益,如及時通知委託人,使其有充分時間再委託其他律師、收回文件的原件以及返還提前支付的費用等。

第二十四條 拒絕代理的,承辦律師可以保留與委託人有關的法律文書複印件。律師代理工作結束後,仍有保密義務。

第二十五條 轉委託

(一)未經委託人同意,承辦律師不得將案件轉委託其他律師辦理。

(二)承辦律師接受委託後出現突患疾病、工作調動等情況,需要更換律師的,應當告知委託人。委託人同意的,律師之間要及時移交材料,並通過律師事務所辦理相關手續。

(三)非經委託人同意,律師不得因爲轉委託而增加委託人的經濟負擔。

第二十六條 接待中的法律諮詢事項

接待結束後,當事人不委託律師的,接待律師應當告知當事人按法律諮詢業務辦理:

(一)承辦律師應當依照現行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等規定,解答當事人提出的諮詢

(二)解答形式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

(三)解答法律諮詢應當進行登記,符合建立卷宗條件的,應當建立卷宗並及時歸檔

(四)當事人應當按照律師事務所收費標準繳納法律諮詢費,律師事務所應當出具正式發票

(五)解答諮詢過程中,接待律師不得誘導或強迫當事人訴訟,不得誘導當事人選擇代理(辯護)人,不得作虛假承諾,不得擅自主持當事人和相對人進行超越解答法律諮詢範圍的工作。

第二十七條 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如出現違反本工作流程,市律師協會將按照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爲處分規則》的有關規定,對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給予行業處分。

第二十八條 本工作流程由市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工作流程自公佈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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