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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生豬屠宰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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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生豬屠宰管理辦法

第一條 爲了加強生豬屠宰管理,保證生豬產品質量,保障公衆身體健康,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生豬屠宰及經營管理活動。

第三條 生豬屠宰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

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但是,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且屠宰前依法向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的除外。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畜牧獸醫、環境保護、衛生、規劃、公安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生豬屠宰活動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鼓勵和扶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開展自主品牌經營、技術創新、新產品研發,實現機械化、規模化、標準化屠宰,實行生豬肉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和定點屠宰分級管理制度。

第七條 對在生豬屠宰管理和屠宰技術研究、推廣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商務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