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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過婚的結婚證有什麼不一樣,離過婚怎樣辦理結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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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大家都追求一種幸福的生活,如果是不幸福的話,大家肯定會離開一個人的。因為現在有很多的人不管是二婚還是因為各種原因的都比較多。不管是被拋棄,還是自己拋棄了另外一個人,我們都需要遇見更加喜歡的人,也會面臨著結婚的時候。很多的朋友們都比較好奇的是離過婚的結婚證有什麼不一樣及其離過婚怎樣辦理結婚證的內容,一起來學一學吧!

一、離過婚的結婚證有什麼不一樣 

其實很簡單。如果是再婚的人,需要出示離婚證方可進行再次的結婚證辦理。再次,每位公民的婚姻狀況及婚姻次數在民政局都會有所記錄的。

另外,辦理結婚證時需要帶上戶口本,再婚的人在戶口本上也是有所記錄的。在領取結婚證時,會在雙方的戶口本上蓋上一個印章,如果離婚了,又會加蓋一個印章。所以,只要你稍微留意一下,你就能看出對方是否為再婚。一些人或許會認為再婚說出來不太好聽,或者認為離過婚的人再次找物件時是會有所不利的,所以他們可能不會說出自己結過婚的事實。雖然他們只是隱瞞了這個,但這畢竟是一種謊言,而且是一種很容易就被揭穿的謊言。只要對方真正想要去知道、去了解你的過去的婚姻狀況,你的謊言將不堪一擊。

曾經也出現過這種案例,有人在已經結婚的情況下在國外又與另一人結婚。這在法律上屬於“重婚罪”。但為什麼對方沒有發現此人已經結過婚了呢?或許是因為不瞭解一些結婚方面的事宜,又或許是重婚的人故意不想讓對方發現,從而運用了一些非法手段達到自己的目的。這其中也免不了鑽了什麼空子。但不管如何,作為一個成年人,需要知道一些有關婚姻的基本常識。

離過婚的結婚證有什麼不一樣 離過婚怎樣辦理結婚證

二、離過婚怎樣辦理結婚證

其實,離婚後再結婚,還是結婚,要在結婚證上做出區別的標記,一是沒有必要,二是一種浪費。因為結婚的人自然感情熟絡,不會在意對方是離過婚還是第一次結婚,畢竟,時代不一樣了,現在人結婚,追求的是愛和感情,不是什麼從一而終,只要不是重婚,就萬事大吉了。當然,我們也不排除有人會騙婚,或有涉事不深的女孩,明明是追求一生一世只愛一人的婚姻,但不知道對方卻是離過婚的大叔,那麼,該如何區分對方所說的是初婚的事實呢?

很簡單,從結婚證上看不出來,就去看戶口。在我們國家,對婚姻制度的登記是非常嚴格的,結婚只要登記拿了結婚證,都會在戶口上做出標識。而再次結婚的人,再去領新的結婚證時,都會被要求出示離婚證,這是怎麼看出來的?就是因為結婚要帶戶口,而戶口上是有標記的。

什麼標記?就是一個已婚的印戳。這個印戳一般不容易被偽造,也不會有什麼人為結婚而去偽造一個已婚的印戳,而蓋這個印戳,是民政部門通過婚姻登記了解到的,會通知結婚的雙方把戶口帶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部門加蓋印戳,因此,漏掉蓋印戳,是不可能的。

而在離婚後,民政部門也會再通知戶籍管理部門,讓他們通知當事人,拿著戶口本,再到戶籍所在地,由派出所加蓋一個離婚的印戳。一般離婚的人都有再次結婚的願望,所以,都希望戶籍管理部門能儘快蓋上這個戳。所以,不像結婚那樣,要被戶籍部門催著去蓋結婚印戳,離婚印戳都是主動去蓋的。

離過婚的結婚證有什麼不一樣 離過婚怎樣辦理結婚證 第2張

三、再婚辦結婚證需要材料

1、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現場影印)。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宣告(現場填寫)。

3、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現場照相,不過得交納一定費用)。

(一)、申請

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申請結婚,雙方必須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1)戶口證明

(2)居民身份證

(3)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

凡證件齊全、符合法律規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可持證件和男女雙方照片,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如實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供規定的有關證件和證明,不得隱瞞真實情況。

(二)、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查明結婚申請是否符合結婚條件,不明之處,應當向當事人詢問,必要時,可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三)、登記

1.予以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對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離過婚的,應登出其離婚證。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受單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查明確實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

2.不予登記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1)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2)已有配偶的

(3)非自願的

(4)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5)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離婚證件。如其前次婚姻關係是在國外按當地法律通過司法程式解除的,須同時提供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其原配偶的國籍證明。

其原配偶是中國公民的,其離婚證件(指法院出具的離婚調解書和離婚判決書)須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被裁定承認的,視為有效;被駁回的,視為無法律效力。

其原配偶是外國公民,或者其前次婚姻關係是在國外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的,離婚證件無需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但須經其本國公證機關公證,並經其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的認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由該國駐華使、領館直接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