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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稽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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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稽核辦法

辦理期限為案件受理立案之日起45個工作日情況複雜的,經行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可延長30個工作日。公告、委託審計或者鑑定等期間不計算在辦案時限內。

《社會保險稽核辦法》 第八條 社會保險稽核採取日常稽核、重點稽核和舉報稽核等方式進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制定日常稽核工作計劃,根據工作計劃定期實施日常稽核。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特定的物件和內容應當進行重點稽核。

標籤:社會保險 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