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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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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社會保險費徵繳工作,保障社會保險金的發放,根據國務院《 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以下統稱社會保險費)的徵收、繳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會保險費的徵繳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社會保險登記、繳費申報、繳費基數核定和稽核工作。

第四條 社會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徵收,分級入國庫。但原行業統籌企業、中央直屬軍工企業和省屬農墾企業的養老保險費由省地方稅務機關直屬機構徵收。

地方稅務機關有權對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社會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監督。

第六條 省社會保險費年度徵收計劃,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省地方稅務機關編制,經省財政部門稽核,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七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徵繳範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

自由職業者可以參加基本保險,其基本養老保險費比照城鎮個體工商戶繳納。

失業保險費的徵繳範圍: 國有企業、 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 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 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 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

第八條 社會保險按險種分別建立調劑金制度。失業保險調劑金的比例為設區的市依法應當徵收的失業保險費總額的百分之十。省基本養老保險調劑金的比例為設區的市依法徵收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總額的百分之五設區的市基本養老保險調劑金的比例為縣級依法徵收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總額的百分之十。

社會保險調劑金由財政部門繳撥,未按規定上解社會保險調劑金的,由上一級財政部門從轉移支付中扣減。

第九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當地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登記。

本辦法施行前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或者本辦法施行後成立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或者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持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等有關證件,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到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