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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行政區制度是什麼

心理1.29W
特別行政區制度是什麼

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依照基本法的有關規定自行處理特別行政區的行政事務。

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備案不影響該法律的生效。

 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特別行政區法院除繼續保持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則對法院審判權所作的限制外,對特別行政區所有的案件均有審判權。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

 特別行政區可享有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權力。 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特別行政區是指在我國領土內,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實行的政治、經濟和法律制度不同於一般行政區域的地方行政區域。特別行政區的最大特點是享有高度自治權,直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領導

    1990年4月4日,七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這是“一國兩制”構想的偉大勝利的重大標誌。1993年3月31日,八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又通過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基本法明確規定了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的原則:

  特別行政區制度是“在國家統一的前提下,特別允許部分地區保留與國家其它地區不一樣的行政制度”的意思。

  特別行政區制度是我國為了港澳臺地區能順利迴歸祖國而特別創立的制度,即允許上述地區在承認國家統一的前提下,繼續保留之前的行政制度,即與中國大陸不一樣行政制度,以保證社會的穩定和可持續的發展。例如:香港特別行政區在迴歸之後,依然保留了自己獨特的行政制度,如普選特首(中央只是名義上予以承認)、免稅港、自由港(國際金融資本進出不受國家控制)制度等,都是特別行政區的特色。

標籤:行政區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