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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最新政策

心理1.62W
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最新政策

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新政策: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下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一)被保險人的基本養老金 

(二)被保險人退休後死亡的喪葬補助費 

(三)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支付專案的費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髮生支付困難時,由市財政部門予以支援。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條件的,自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准後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一)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辦理相關手續的(二)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基本養老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發放。1998年7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被保險人,其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國家規定的計發月數。1998年6月30日以前參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被保險人,除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外,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具體過渡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2006年1月1日以後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被保險人,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償金,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2005年12月31日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仍按照原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標準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執行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辦法。被保險人死亡後,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被保險人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最低標準,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佈。基本養老金最低標準,隨本市經濟發展和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變動情況適時調整。被保險人領取的基本養老金低於最低標準的,按照基本養老金最低標準發給。基本養老金實行正常調整制度。

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並實現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辦法統一。

定額調整要體現公平原則掛鉤調整要體現“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激勵機制,可與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養老金水平等因素掛鉤對高齡退休人員、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可適當提高調整水平。

繼續確保安置到地方工作且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基本養老金不低於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水平。

要進一步強化激勵,適當加大掛鉤調整所佔比重。

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最新政策: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繳費年限達40年的,一般為男性。其中視同繳費年限15年左右,實際繳費年限25年左右。

1、對於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一、二城市領取的養老金在6000元左右三、四線城市領取的養老金在3500元至4200元左右。

2、對於國有企業員工,一、二線城市領取的養老金9000元以上三、四線城市領取的養老金7500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