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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組織形式有哪些

心理3.15W
偵查組織形式有哪些

偵查的基本形式有:

1、從案到人

2、從人到案

3、從物到案

4、從案到案。

偵查的一些基本構成要素有如下幾點:

1、主體。偵查是具有特定主體資格的機構和人員的活動,這種特定的主體資格由法律來規定和認可。在我國,能夠進行偵查的機關只能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國家安全機關、監獄、軍隊保衛部門,其他任何機關、團體或者公民個人都無權行使偵查權

2、物件。偵查只能針對刑事犯罪案件,沒有刑事案件,就沒有偵查活動,這些刑事犯罪是指除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犯罪案件以外的所有刑事案件

3、中介。偵查中介是指聯結偵查主體和偵查物件的偵查行為,即指偵查的各種措施、手段和方式,包括公開的和祕密的兩種手段,並對犯罪嫌疑人採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這些手段和方式同一般性的調查工作是有原則區別的

4、依據。偵查是查破刑事案件的訴訟活動,必須依法進行。偵查中採取的偵查措施有的是明確規定的,有的是由偵查機關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精神制定的。採取任何偵查措施,或進行任何偵查活動,不論是公開的,還是祕密的,都必須依法進行,絕不能自作主張、為所欲為

5、偵查的目的。偵查的目的,就是通過偵查破案,及時查明犯罪事實,收集犯罪證據,揭露、證實、防範和打擊犯罪分子的各種破壞活動,維護社會穩定。

標籤: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