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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的職責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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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的職責是什麼

負責組織審判活動的審判人員負責組織審判活動的審判人員。

例如開庭時,由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佈案由,宣佈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告知當事人各項權利,主持訊問,宣佈辯論終結 如果訴訟參與人違反法庭秩序。

審判長應警告制止,情節嚴重的,可責令退出法庭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我國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合議庭由院長或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庭長參與審判案件時,自己擔任審判長。審判長不是固定職稱,是在審理案件時臨時指定或擔任的。

(一)指導和安排審判輔助人員做好庭前調解、庭前準備及其他審判業務輔助性工作

(二)確定案件審理方案、庭審提綱、協調合議庭成員的庭審分工以及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審準備工作

(三)主持庭審活動

(四)主持合議庭對案件進行評議

(五)依照有關規定,提請院長決定將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六)製作裁判文書,稽核合議庭其他成員製作的裁判文書

(七)依照規定許可權簽發法律文書

(八)根據院長或者庭長的建議主持合議庭對案件複議

(九)對合議庭遵守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情況負責

(十)辦理有關審判的其他事項。

(1)擔任案件承辦人,或指定合議庭其他成員擔任案件承辦人(2)組織合議庭成員和有關人員做好庭審準備及相關工作(3)主持庭審活動(4)主持合議庭對案件進行評議,作出裁判(5)對重大疑難案件和合議庭意見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依照規定程式報請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6)依照規定許可權稽核、簽發訴訟文書(7)依法完成其他審判工作。

標籤:審判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