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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戶主承租人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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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戶主承租人區別

區別在戶囗有沒落在公租房上。公租房戶主是指戶口本上的一家之主,一般是公租房的承租人。而公租房承租人是按租賃合同中享有租賃財產使用權,並按合同交付租金。公租房可以落戶囗,也可以不落,因有的家庭因小孩讀書或老人看病等各種原因,並未遷戶口的。

戶主:就是指戶口本上的一家之主,是戶籍的負責人。一般情況下,我國對戶籍管理比較嚴格,只要自己所有的房屋才被允許落戶,因此,戶主通常也是戶籍坐落地房屋的所有權人。

承租人:又稱"承租方",他是在租賃合同中享有租賃財產使用權,並按照約定向出租方支付租金的當事人。如果是租住房屋的情況,那麼,承租人就是租房子的人,而出租人就是房屋所有權人,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戶主。

拓展資料:

承租人又稱承租方,是指租賃合同中使用租賃財產並按約向對方支付租金的當事人。其主要合同義務為:

1、按約定數額和期限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2、妥善保護租賃財產並按約定用途正當使用

3、在租賃關係終止時及時返還租賃財產。其主要權利是按約佔有和使用承租財產。在租賃合同的有效期間發生租賃財產所有權轉移時,承租人的合同權利對新所有人仍然有效。承租人在租賃期內將租入資產出租給第三方

承租人應按約定數額、期限交付租金。承租人不履行這一義務的,出租人具有追索權承租人應妥善保管和保護租賃物,並按合同約定正確地使用。合同沒有約定的,應按租賃物的性質和用途使用。中國經濟法規定,由於使用保管或維修保養不當,造成租用財產損壞、滅失的,承租人負責修復或賠償。

在租賃關係終止時,承租人有及時返還租賃物的義務。逾期不還租賃財產,除補交租金外,還應償付違約金。承租人在租賃期內對租賃物有添附或進行改裝的,在返還租賃物時,如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應將租賃物恢復原狀如經出租人同意,出租人應補償承租人因添附或改裝所支出的費用。對出租人違約(沒按約定提供租賃物)行為,或因違約所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有權要求出租人償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