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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火審批制度規定

心理2.6W
動火審批制度規定

嚴格執行用為審批程式和制度。操作前必須辦理用火早請手續,經本單位領導同意和消防保衛或安全技術部門檢查批准,領取用火許可證方可進行操作。

現場動火按照動火級別進行申請和審批。二級動火應由施工管理人員在四天前申請並附上安全技措施方案,報工地主管部門領導審批,批准動火期限一般為3D複雜危險場所,審批人在審批前應到現場察看確無危險或措施落實才予以批准,准許動火的動火證要同時交焊割工、監護人三級動火由焊割班組長在動火前三天提出申請,報防火管理人員批准,動火期限一般為7d。

用火審批人員認真負責,嚴格把關。審批前要深入用火地點,確認無火險隱患後再行審批。批准用火應採取定時、定位(層、段、檔)、定人、定措施,部位變動或仍需繼續操作,應事先更換用火證。用火證只限當日本人使用,並要隨身攜帶,以備消防保衛人員檢查。

焊割工動火操作中要嚴格執行焊割操作規程,執行“十不燒”規定。

監護人要持動火證,在配有滅火器材情況下進行監護,監護時要嚴格履行監護人的職責。

標籤:動火 審批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