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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四荒地種樹國家規定

心理2.91W
農村四荒地種樹國家規定

一、農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下稱“四荒”,包括荒地、荒沙、荒草和荒水等)屬“未利用地"。對未利用地,按照土地型別,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分別會同農業、林業、水利、水產等有關部門進行界定和確權工作。

二、對農村集體所有的“四荒地實行承包、租賃或拍賣形式進行的開發,必須按有關法律、規章以及《廣東省'農村社群合作經濟承包合同管理條例》等規定辦理,並簽訂書面合同。如承包、租賃或拍賣物件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應先徵得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並按規定程式報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三、對於權屬不明確,存在爭議的“四荒"地,在問題沒有解決前,不得進行使用權承包、租苛或拍賣。耕地、林地以及國有未利用地不得作為農村“四荒"地進行承包、租賃和拍賣。由縣級人民政府規劃認定的宜林“四荒地",不能用於其他農業開發。

四、農村“四荒"開發治理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領導,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負責,國土、水利、林業、水產等有關部門配合,共同開展工作。各部門要根據職能分工,通力合作,落實各自的管理責任。地方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這項工作,切實加強領導,做好統籌協調工作,保證我省“四荒"資源開發治理工作健康、有序進行。

五、近期各地要在對本地區的“四荒”治理開發情況作一次專項清理檢查,糾正與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政策措施和治理開發行為。